殡仪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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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一般规定
1、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2、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。
3、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、水喉等设施。
4、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
5、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,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;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.0m。
6、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.65m计算,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.8m。
7、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.4m,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。
8、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。
9、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》的有关规定。
第二、骨灰寄存区
1、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。
2、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,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,并设火灾探测器。
3、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,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cm;当建筑高度在24.0m以下时,每层不应大于500cm;当建筑高度大于24.0m时,每层不应大于300cm。
4、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。
5、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,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。
6、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,应为甲级防火门。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,其净宽不应小于1.4m,且不应设置门槛。
7、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。
8、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,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。
9、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。
10、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。
11、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.0m。
第三、火化区
1、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丁类设防的规定。
2、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。
3、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规定,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。
4、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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